第40条 · 续展与宽展期
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依法办理续展;未能在规定期间办理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,期满仍未办理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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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40、50条
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依法办理续展;未能在规定期间办理的,可以给予六个月宽展期,期满仍未办理的,注销其注册商标。
注册商标被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,自注销、无效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,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不予核准。
免责声明:本页仅按时间与数据条件提供申请线索,不代表商标一定可以注册。申请前仍需核查最新法律状态、在先近似商标、在先权利、显著性及禁用标志。